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日前发布《关于调整青海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青海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标准将于2024年9月1日秋季学期起调整,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
根据《通知》,本次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执行范围为省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和专科教育,2024年秋季开学起新招录的学生执行新收费政策,此前已入学的在校生仍按照原政策执行。职业本科大学按照调整后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院校学费收费标准执行。其他新成立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学校定位,分别按照普通本科院校或高等职业院校收费政策执行。
调整后的省属公办普通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由基准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实行上限管理。各学校可根据自身情况,在政府指导价上限标准范围内确定本校具体学费标准,并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国家学科门类目录,综合考虑学校办学层次、学科专业布局、教学质量和办学成本等因素,将收费学科门类划分为:普通本科院校分为文史类、理科类、工科类、医学类和艺术类等五类;高等职业院校分为文史类、理工类、医学类、公安艺术类等四类。按照“优质优价”原则继续实行价格浮动机制,鼓励学校争优创先。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学费标准可在此基础上最高上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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